阿扁「再向人民報告」,到底說了什麼?
作者.廖元豪 2006-11-06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、移民移 住人權修法聯盟
顧問
11月5日,晚上陳水扁總統試圖在一個小時的記者會上,再次「向人民報告」來回
應檢察官的話。但其實沒有任何回應。他只是要向一些本來就不會或不敢懷疑他的人表態
一次。
對於想聽實質內容的人來說,真有種被當白癡的感覺。
簡單來說,他說:
一、我不會A錢,總統的機會那麼多,A這種小錢幹什麼?我可是把薪水都減半了耶
。而且...有學者說我根本不需要(或不應該)接受偵訊,我都自願配合了,可見坦蕩蕩
。
我的回應:
1.照這個邏輯,那有錢人都應該不會犯侵犯他人財產的罪。薇諾娜瑞德被控順手牽
羊一定是被誣陷的─她很有錢,需要偷那幾件衣服嗎?
2.這些「小錢」只是目前有證據查得到的。誰知這是不是冰山一角?
3.刑事豁免權只說不能訴究(頂多導出「無法行使刑事案件的強制處分權」)沒說
不能偵訊(尤其是自願配合偵訊)或作證。尼克森之所以被迫交出錄音帶(這可是強制處
分),是因為這些證物涉及其他刑事被告的清白(因此也跟刑事訴訟程序有關);柯林頓
面對獨立檢察官,也是乖乖地配合偵訊作證。國內部分學者(陳總統也在記者會中引用,
雖然並未具名)說什麼連偵查訊問都不行,甚至總統自願配合都違憲。我完全不同意。
4.真是純粹「自願」嗎?在當時的政治氣氛下,您要是拒絕配合偵訊,還有人相信
你嗎?
二、「國務機要費」到底該怎麼核銷,標準變來變去,我也搞不清楚。審計部說這
不是特支費、機要費,那難道總統連鄉長還不如?
我的回應:
1.身為總統,向全國人民訴苦說「不知法令如何規定」、「不知法定預算怎樣執行
」實在是荒謬。
2.如果真的「搞不清楚」,在依法行政原則下就不能亂花。得等澄清清楚再動用。
而不是先亂花再說。
3.如果制度真的不合理,去改呀,改完再花呀。第二共和憲法都能推的人,連個會
計規定都不敢改?
4.如果有爭議,會計標準的最終決定者,在我國憲法下當然是審計部。就好像美國
行政部門對撥款法的執行,可以有自己的解釋;不過國會與國會所屬的政府責任署(
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, GAO)的見解才是最終權威。
三、錢沒進自己口袋,是拿去做秘密外交。因為我這任總統比較窮(當陽等專案都
繳庫了),只好用這些錢。用發票報帳只是程序瑕疵,報帳後的錢拿去做外交用途了。至
於什麼用途...很機密,不能說。即使對檢察官也不能說(所以之前才會前後不一致)。
對了,陳檢察官的起訴書洩漏好多國家機密,不知會害死多少人。
我的回應:
1.如果用夫人的支出報銷後真拿去做「秘密外交」,請問用到哪兒的「秘密外交」
去,用了多少錢?(還是沒說嘛!)誰能證明?誰來稽核?誰來監督?
2.如果審計與檢察機關都不准或不該監督這些錢,不能過問用途,那誰能?
3.所以,至少偽造文書與偽證是成立的啦,對吧。
4.「國家機密」很重要,不能任意洩漏,沒錯。但相關事項到底是不是「國家機密
」,司法機關才是決定者,而不是任憑總統說了算。當年美國尼克森總統也在硬拗說相關
的錄音帶是行政特權國家機密,法院的回答是:「先交出來給我(法院)聽聽看,我來決
定是不是行政特權國家機密!」
5.陳檢就是認定你說的那些都是虎爛,所以才放在起訴書說...而且他可從來沒說
甲君是誰吧。幹嘛這兒順便要扣人家大帽子一下?如果陳檢真的洩漏國家機密,移送法辦
嘛。如果沒有...那就少扣人家帽子。
總之,這個總統跟中華民國歷屆總統一樣,都痛恨法律與制衡制度,都認為只要「
國家安全」四字一出,其他人就不該管我。至於「制衡」、「監督」...?「相信我」似
乎是唯一的答辯。這種「我說了算」的單邊主義作風,也跟楊甦棣的老闆小布希非常相似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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