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一年半,實際參與了3個政府部門相關的補助案/計畫案申請。
參與案子有大有小,從補助金額300W到2000W/4000w的都有。案子也有不同性質,要促案或提案成功,我覺得最關鍵的是參與案子的中每一個角色能得到什麼。這很像一個公司能不能組合在一起,就是團體和個人要能達到一個利益共通的平衡。
再這幾次申請的通程中,我也開始體會到KT一年多前和我說的。他說他朋友申請過四個SBIR的案子,過了三個;他朋友的心得是不要拿這種輔助/計畫案當做養公司或賺錢的工具,應該是要真的做一些什麼東西出來。再經過幾次經驗之後,我也體認到這一點。政府的補助/計畫案,一般都有一個題目,題目除了說是什麼領域之外(像人工智慧、醫材、半導體… 等),通常還有一個目的。目的可能像是:要導入AI到某產業,協助某些情況的業者提升某種成效…等。如果只有看到領域相近就去投,大概都是為了賺錢養公司,就會陷入一種和計畫目的牛頭不對馬嘴的情況。
牛頭不對馬嘴又怎麼樣?問題在這種計畫案常會針對目的而有一些設計,像要讓台灣工具機業者能夠成功升高國際客戶率,計畫案常會要求的申請者(工具機業者)要有國際客戶的MOU或開出來的規格做為申請條件。這種情況下,申請業者勢必拉進一個潛在客戶做為一個合作的角色。這時候共同利益的平衡問題就會浮現了,大家會想從這一個案子都拿得到一點可以幫助公司成長的益處。如果申請業者是玩真的要去打進國際客戶,那一切完美。但是,如果申請者只是想要賺錢,彼此就會變得不容易達到平衡。回到KT朋友所言,申請者的動機還是要按著計畫案本身的立案目地出發,真的去做一個東西,才是長久之計,也才有機會創造出一點價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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